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对具备通邮条件的新用户,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投递;对不具备通邮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将邮件投递到用户指定的代收点或者信报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