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根据用户的要求签定协议后,可以为用户提供邮件延伸、专递、超远投递等特殊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