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九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九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给予免费查询,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将查询结果书面通知查询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