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七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明显部位公布营业时间、业务范围和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经营资格批准文件以及邮政服务监督电话;邮筒、信箱应当标明开取的频次和时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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