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五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重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社会服务功能,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用户的举报或者投诉,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