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用户交寄的信函、明信片,应当正确书写邮政编码,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通信行业标准。
街道名称牌、单位门牌应当印有邮政编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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