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带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可以不受禁行路线和禁停路段的限制;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时,有关单位应当优先放行。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执行任务发生违章时,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应当登记后放行,违章人员完成任务后应当主动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因严重违章或者肇事不能放行的,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应当协助通知有关邮政企业并保护邮件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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