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邮政企业在公共场所、社区和其他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阅报橱窗等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