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邮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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