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给予必要的财政扶持和政策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