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邮政管理工作;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做好邮政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