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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邮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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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以及与邮政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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