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将邮政局(所)和邮政设施纳入配套建设范围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并承担邮政企业为解决用户用邮采取临时措施所需的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