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对隐匿、毁弃、私拆、盗窃邮件,贪污、冒领用户款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追回赃款赃物,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邮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