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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