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邮政寄递业务、集邮票品经营业务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因过错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