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市场、集邮市场等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文件、单据凭证和其他资料;
(三)责令寄件人开拆验视寄递物品;
(四)依法登记保存证据;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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