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生产通信用信封、明信片、邮件封装箱和信报箱等邮政用品用具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省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产监制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