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生产通信用信封、明信片、邮件封装箱和信报箱等邮政用品用具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省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产监制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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