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国内快件寄递、集邮票品经营和仿印邮票图案活动的,必须取得省邮政管理部门的批准。经营者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省邮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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