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邮政专营业务。
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接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省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资格批准文件,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邮政企业不得委托不具有经营资格批准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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