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和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