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长岛试验区)内从事规划建设、生态修复与培育、污染防治以及其他与海洋生态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岛试验区包括长岛151个岛屿及其所属海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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