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岛试验区生态保护体制机制,制定有利于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财政投入,推动长岛试验区全面健康发展。
省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岛海洋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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