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和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立足长岛特色和优势,推进休闲旅游、现代渔业、医养健康、海洋文化等生态友好型产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