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
第八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 第八条 长岛生态保护和建设发展,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的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长岛试验区规划);在编制、调整涉及长岛试验区的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与长岛试验区规划相衔接,根据长岛试验区的功能定位、发展规模、产业布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和海岸线分类保护范围,并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推进多规合一,科学确定长岛试验区开发保护格局。
不符合长岛试验区规划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关停或者迁出。
不符合长岛试验区规划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关停或者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