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长岛海洋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长岛海洋生态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方式参与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活动;探索建立生态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方式参与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活动;探索建立生态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