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作为烟台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生态保护职责,并依法实施相关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烟台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其在长岛试验区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烟台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其在长岛试验区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