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7-26 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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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长岛海洋生态,防治污染损害,促进长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 第二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长岛试验区)内从事规划建设、生态修复与培育、污染防治以及其他与海洋生态... 第三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长岛海洋生态保护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树立并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建设海洋强省的战略布局,坚持尊重... 第四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岛试验区生态保护体制机制,制定有利于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作为烟台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生态保护职责,并依法实施相关的行政许可、监... 第六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和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立足长岛特色和优势,推进休闲旅... 第七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长岛海洋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并...

第二章 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

第八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 第八条 长岛生态保护和建设发展,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的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建设规划(... 第九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和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长岛试验区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和海洋主体功... 第十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 第十条 长岛试验区应当科学划定各类用地用海布局,根据生态涵养、休闲度假、运动观光等功能需求,统筹海洋生... 第十一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 第十一条 长岛试验区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合理布局近海养殖区域,依... 第十二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 第十二条 长岛试验区应当加强海岸线资源保护,健全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制度,划定管控范围,明确管控目标。 ... 第十三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 第十三条 在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候鸟生存区域和斑海豹、蛇等珍稀濒危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以及重要自然景... 第十四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 第十四条 长岛试验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与海岛环境和自然景观相协调。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海岛城乡建设管...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十五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岛海洋生态保护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长岛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长... 第十六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十六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查处违法围海填海的行为,限... 第十七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十七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海洋生态保护要求、海域资源状况和养殖污染状况等因素,兼顾当地居民生... 第十八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十八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破损和裸露山体的生态治理,对地质遗迹和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山体进行勘察整治... 第十九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十九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受损海岸线的整治修复,实施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加强海岛球石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二十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二十一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物种进行普查登记,加强动植物检疫,建立外来物种入侵...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二十二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海上渔业捕捞和海上垂钓活动的管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二十三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在具备条件的有居民岛全面推行遗体火化...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从事下列破坏海洋生态的行为: (一)非法改变、破坏山体、自然岸线、滨海湿地; (二)新建、...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长岛试验区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底线控制,防止...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海洋生态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监视监测体系并配置必要的监视监测站点和设施设...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交通大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完善智能交通管理系统。严格...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海事等部门完善海上溢油监视监测系统,...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烟台市人民政府、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长岛试验区垃圾接收、转运以及处理处置等基础设施,加强生活垃... 第三十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港口、码头应当建设必要的污水、垃圾接收、转运以及处理处置装置。在长岛试验区海域范围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生活污水、工业废...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从事海水养殖的单位、个人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和使用药物,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海水...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港口、码头以及海水养殖、滨海旅游等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个人,应当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并...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因公务、教学、科学调查等经依法批准需要临时使用无居民海岛的,不得在岛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不得...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从事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 (一)放养牛、羊等牲畜; (二)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 (三)焚烧垃圾...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建立职能综合、结构优化、运行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健...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长岛试验区实行财政单独核算,区内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全额留存,缴入省、市财政的部分予以全额返还。长岛试...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和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长岛试验区生态保护的需要,加大在土地、海域、风景名胜等资源使用... 第四十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协商机制,支持引导海洋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通过排污权交易、...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纳入长岛试验区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长岛海洋生态修复、培育、污染防治、生态移民和...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培育生态产品交易市场,创新绿色金融工具,推动生态产品...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教育、医疗机构与长岛试验区融合发展,改善区域发展环境。 长岛...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执法工作,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并可以采用卫星遥感、航空巡查、船...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长岛试验区实施海洋生态保护需要调整或者停止适用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的,省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态破坏的...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改变、破坏山体、自然岸线、滨海湿地的,由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晒场的,由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拾捡、带离球石的,由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 第五十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挖球石,开采海砂、海泥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海底自然环境的,由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或者...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由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没收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猎捕、贩卖鸟类、蛇类等野生动物,损毁鸟巢或者采拾、买卖鸟蛋的,由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责...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非专用食物投喂海鸟、海豹等野生动物的,由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划定的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烧纸的,由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未在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指定地点统一处置各种油类、油类混合物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洗舱...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业或者在海上停泊的,由长岛试验区管理机...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海水养殖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的,由长岛试验...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放养牛、羊等牲畜,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焚烧垃圾、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长岛试验区内无居民海岛、特殊用途海岛和划定为自然保护地的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长岛试验区内军事...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晒场,是指晾晒、存放养殖和捕捞物资以及海产品的场地。 (二)球石,是指产自...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