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二十一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物种进行普查登记,加强动植物检疫,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预警机制,做好自然资源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保护长岛生物资源的原生性和多样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