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二十二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海上渔业捕捞和海上垂钓活动的管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行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依法规范船舶作业类型和渔具数量、规格,明确可以垂钓的鱼类、标准、区域等内容,保护海洋鱼类资源和海底资源。
从事渔业生产、载人游览、海上垂钓等活动使用的船舶和渔具,应当符合安全和生态保护的要求。
从事渔业生产、载人游览、海上垂钓等活动使用的船舶和渔具,应当符合安全和生态保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