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二十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二十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取用地下水。
鼓励采用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净化、中水利用等技术,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水资源。
鼓励采用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净化、中水利用等技术,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