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二十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二十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取用地下水。
鼓励采用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净化、中水利用等技术,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水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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