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十八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十八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破损和裸露山体的生态治理,对地质遗迹和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山体进行勘察整治,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优化树种类型,保护和修复海岛原有地形地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