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十九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十九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受损海岸线的整治修复,实施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加强海岛球石资源管理,保护海岸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