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十七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十七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海洋生态保护要求、海域资源状况和养殖污染状况等因素,兼顾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严格控制近海养殖密度和养殖面积,逐步清理陆基养殖设施。
鼓励科学建设海洋牧场和人工鱼礁群,发展生态渔业,适时增殖放流,开展海洋生物种群资源恢复,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系统。
鼓励科学建设海洋牧场和人工鱼礁群,发展生态渔业,适时增殖放流,开展海洋生物种群资源恢复,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