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十五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岛海洋生态保护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长岛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长效机制,实行全域生态保育,提高海洋生态保护水平。
烟台市人民政府和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林木植被、滨海湿地、海湾、山体、自然岸线等进行重点保护。
烟台市人民政府和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林木植被、滨海湿地、海湾、山体、自然岸线等进行重点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