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 第十四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 第十四条 长岛试验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与海岛环境和自然景观相协调。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海岛城乡建设管理规范,科学规划建筑风格、园林雕塑、景观照明、街道界面、户外广告,合理布局城乡空间和天际线,优化人居环境,彰显人文特色,保持海岛风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