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

第十二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 第十二条 长岛试验区应当加强海岸线资源保护,健全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制度,划定管控范围,明确管控目标。
在有居民海岛岸线向陆地一侧的管控范围内,除重大公益项目或者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外,应当严格控制其他建设项目;管控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和构筑物,应当逐步拆除或者迁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