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

第十一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 第十一条 长岛试验区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合理布局近海养殖区域,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明确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容量和管控措施,逐步推行深海远海规模化养殖。因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造成养殖业户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合理补偿;养殖业户和渔民因生态保护转产转业的,烟台市人民政府和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扶持。
海水养殖应当避开港口、航道水域,不得影响通航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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