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十六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十六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查处违法围海填海的行为,限期清理,恢复生态原貌。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从事围海填海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