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培育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从事下列破坏海洋生态的行为:
(一)非法改变、破坏山体、自然岸线、滨海湿地;
(二)新建、扩建晒场;
(三)拾捡、带离或者擅自采挖球石;
(四)擅自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五)猎捕、贩卖鸟类、蛇类等野生动物,损毁鸟巢或者采拾、买卖鸟蛋;
(六)使用非专用食物投喂海鸟、海豹等野生动物;
(七)开采海砂、海泥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海底自然环境;
(八)在划定的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烧纸;
(九)其他破坏海洋生态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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