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海洋生态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监视监测体系并配置必要的监视监测站点和设施设备,加强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的实时监视监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