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海事等部门完善海上溢油监视监测系统,建设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设备库,提高海上溢油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防控并及时处置海上溢油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