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港口、码头应当建设必要的污水、垃圾接收、转运以及处理处置装置。在长岛试验区海域范围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当在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指定地点统一处置各种油类、油类混合物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洗舱水、压载水,并不得擅自排放。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业或者在海上停泊。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业或者在海上停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