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烟台市人民政府、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长岛试验区垃圾接收、转运以及处理处置等基础设施,加强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利用、分类处置,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无法在岛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固体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运至岛外垃圾处理厂集中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