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交通大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完善智能交通管理系统。严格控制岛内机动车总量,加快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逐步减少岛内机动车数量,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其他清洁交通工具,倡导绿色、低碳出行。
除国防战备、应急救援、必要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保障等需求外,禁止外来机动车入岛。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海岛交通承载能力、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等,制定机动车数量调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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