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长岛试验区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底线控制,防止和减少污染事故对海洋环境的损害。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综合治理、废弃物资源化等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综合治理、废弃物资源化等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