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以及餐饮、洗车等产生的污水,应当纳入污水集中处理系统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未纳入污水集中处理系统的海水养殖、育苗、冷藏等产生的污水,应当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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