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港口、码头以及海水养殖、滨海旅游等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个人,应当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并负责及时清除使用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