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因公务、教学、科学调查等经依法批准需要临时使用无居民海岛的,不得在岛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不得破坏海岛生态环境。
建造的临时性建筑物或者设施,使用人必须在使用完毕后及时拆除,并将垃圾清运出岛,修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
建造的临时性建筑物或者设施,使用人必须在使用完毕后及时拆除,并将垃圾清运出岛,修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