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从事海水养殖的单位、个人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和使用药物,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海水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药物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全部法条